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预案的通知(长防〔2022〕261号)
长江流域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期防灾减灾理念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精神,细化完善“四预”措施,有力有序有效做好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提升水旱灾害风险防控能力,保障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了《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预案(试行)》(长防〔2019〕416号)同时废止。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22年5月30日
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预案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职责
2.2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2.3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2.4 长江水利委员会工作组、专家组职责
2.5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6 其它单位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洪水防御
4.2.1 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4.2.2 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
4.2.3 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
4.2.4 洪水防御Ⅰ级应急响应
4.3 干旱防御
4.3.1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4.3.2 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
4.3.3 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
4.3.4 干旱防御Ⅰ级应急响应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 水工程调度
4.6 抢险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宣传
6.2 培训
6.3 演练
7 后期处置
7.1 水旱灾害防御物料补充
7.2 水毁与旱损工程修复
7.3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7.4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评价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 件 (略)
9.1 长江防御洪水方案
9.2 长江洪水调度方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新时期防灾减灾理念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论述精神,在水利部领导下,有力有序有效做好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提高水旱灾害风险防控能力,保障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9)《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12)《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
(13)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江流域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湖泊洪水、渍涝、山洪、台风、风暴潮、堰塞湖、干旱、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或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底线思维,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预防为主。把防的思想贯穿于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全过程,加强雨情、水情、旱情、工情监测预报预警,科学调度水利工程,最大限度降低水旱灾害风险。
(3)坚持统筹兼顾。上下游统筹、左右岸兼顾、干支流协调,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坚持分级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实行水利部统一管理,流域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长江委成立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长江委领导小组),负责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长江委水旱灾害防御局(水工程调度管理局)。
长江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在建工程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2.1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职责
承担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流域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编制流域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流域内重要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长江及重要支流、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流域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流域内重要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组织实施流域防洪论证制度和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监督流域内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
2.2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长江委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水旱灾害防御局(水工程调度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水旱灾害防御局(水工程调度管理局)局长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长江委办公室、规划计划局、政策法规局(水政监察总队)、财务局、水资源管理局、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局、建设与运行管理局、河湖管理局、河道采砂管理局、水土保持局(农村水利水电局)、监督局、水旱灾害防御局(水工程调度管理局)、国际合作与科技局、水文局、长江科学院、水工程生态研究所、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河湖保护与建设运行安全中心(筹)、网络与信息中心(长江档案馆)、宣传出版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局)、长江医院(血吸虫病防治监测中心)、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长江水利水电开发集团(湖北)有限公司、长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澧水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委办公室:负责委内部协调和委外联系。做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批示精神、水利部及委领导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要求的督查督办。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媒体通气会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水旱灾害防御信息。
规划计划局:负责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洪水干旱防治规划计划方面的工作,统筹指导流域水旱灾害防御体系建设。
政策法规局(水政监察总队):组织河道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组织对侵占、毁坏防汛、水文监测设施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调处省际间水旱灾害防御纠纷。必要时,派专家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处置。
财务局:负责长江委水旱灾害防御经费预算申报和使用管理,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水资源管理局:负责拟定长江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和水资源(水量)调度方案,编制年度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参加会商。必要时,派专家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处置。
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局:负责拟定流域跨省重点河湖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目标和保障实施方案。必要时,派专家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处置。
建设与运行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委管水利工程和授权范围内流域已建、在建工程及病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必要时,派专家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处置。
河湖管理局:负责督促和指导河湖管理监督检查责任片区各地做好可能影响防洪安全的河湖“四乱”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必要时,派专家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处置。
河道采砂管理局:负责长江干流汛期的禁采管理及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必要时,派专家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处置。
水土保持局(农村水利水电局):负责流域水土保持、农村水利抗旱和农村水电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必要时,派专家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处置。
监督局:负责或配合涉及影响长江防洪安全的各类监督暗访检查工作,牵头组织小型水库和水闸安全运行、堤防工程险工险段安全运行、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安全等专项督查暗访工作;配合超标洪水防御预案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防洪工程调度与汛限水位等防汛监督检查工作;根据需要,参加会商。必要时,派专家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处置。
水旱灾害防御局(水工程调度管理局):负责长江委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落实流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流域内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流域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流域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应急水量调度预案以及流域抗御旱灾预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流域控制性水库联合调度管理,组织制定流域重要水工程实时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承担台风防御期间流域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流域控制性水利工程调度关键技术和重要问题基础研究。承担流域内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流域内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流域内重要汛情旱情信息收集、通报和预警工作,开展流域水库蓄水和干旱影响评估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流域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授权范围内水旱灾害防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与管理。负责流域洪水风险图编制运用工作,负责提出流域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经费的建议。协调指导流域内山洪灾害防御相关工作;协调省际间的水旱灾害防御纠纷。
国际合作与科技局:负责组织流域内水旱灾害防御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和管理、灾害防护技术标准及科研成果与技术推广工作。必要时,派专家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处置。
水文局:负责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省界主要站点的水文信息采集、报送与高洪监测方案的制定;根据相关预案,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水文、水质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及时提供流域气象信息、水雨情监测信息以及短中长期水雨情预报;根据授权负责发布水情预警和洪水编号信息;负责洪枯水特点、成因及水工程调度影响等水文分析;负责长江防洪预报调度系统技术升级与运行维护;参与洪水调度、水量调度和应急调度等方案预案以及流域控制性水利工程联合调度等重要技术问题的研究;参与洪水预报调度推演、流域重要水工程实时调度方案分析制作和重大险情处置方案的制定,并参加会商;必要时,派专家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处置。
长江科学院:承担水旱灾害防御相关技术支撑。负责有关水旱灾害防御技术研究,参与长江洪水调度、水量调度和应急调度方案预案的研究和重大险情处置方案的制定,参加会商。必要时,派专家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处置。
水工程生态研究所:负责长江流域水生态监测、调查和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与评估工作,参与流域水工程联合生态调度工作,根据需要参加会商。必要时,派专家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处置。
陆水试验枢纽管理局:负责陆水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编制陆水水库年度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派专家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处置。
澜湄水资源合作中心:根据需要参加会商;必要时,派专家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处置。
河湖保护与建设运行安全中心(筹):负责中央防汛物资武汉仓库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应急管理部的调度指令和国家粮食与物资储备局工作要求,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调运工作。必要时,派专家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处置。
网络与信息中心(长江档案馆):负责水旱灾害防御通信线路及网络运行维护;保障通讯畅通和会商系统正常运行;负责对委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重要活动的声像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宣传出版中心:承担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宣传报道,负责收集整理重大水旱灾害防御事件的文字及影像资料,积极向主流新闻媒体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长江委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发布水旱灾害防御相关信息。
机关服务中心(局):负责长江委水旱灾害防御期间的供电、用车、会议服务保障,做好值守人员的生活服务等后勤工作。
长江医院(血吸虫病防治监测中心):负责长江委一线水旱灾害防御人员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供水危机以及供水水质被侵害时期的污染源调查和基础数据的收集、分析与评估工作,参与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研究和制定,根据需要参加会商。必要时,派专家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处置。
长江水利水电开发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负责由其实施的在建工程汛期度汛安全工作;必要时,派专家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处置。
长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水旱灾害防御相关技术支撑。负责有关水旱灾害防御技术研究,参与长江洪水调度、水量调度、应急调度方案预案和重大险情处置方案的研究与制定,参与洪水调度推演,参加会商。必要时,派专家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处置。
汉江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丹江口等水库(水电站)安全度汛工作;编制水库(水电站)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及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派专家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处置。
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派专家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处置。
湖南澧水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江垭、皂市等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编制水库年度汛期调度运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派专家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处置。
2.3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承担长江委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流域水旱灾害防御具体工作。
长江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调度组、防洪抢险技术组、综合协调组、新闻宣传组、险情隐患技术分析组、抢险先遣专家组。
调度组的职责是及时提出水雨情变化趋势意见及水旱灾害防御实时调度方案,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防洪抢险技术组的职责是组织研究制定长江重要防洪工程险情抢险方案,供领导决策时参考;负责指导长江中下游主要堤防防洪抢险、水库及山洪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综合协调组的职责是履行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日常工作及对外联络协调工作,并负责与调度组、防洪抢险技术组联络会商。
新闻宣传组的职责是负责指导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新闻宣传工作,组织策划水旱灾害防御重大专题宣传活动,承担与中央、地方和行业新闻媒体的相关联系工作。
险情隐患技术分析组的职责是长江重要干堤发生重大险情时,及时对险情隐患进行技术诊断分析,负责向水利部和长江委提交险情隐患分析报告。
抢险先遣专家组的职责是流域发生重大工程险情及山洪灾害时,根据水利部指令和长江委工作要求,先行赶赴现场,负责报告险情动态,配合相关工作(专家)组的工作,协助指导地方应急抢险。
2.4 长江水利委员会工作组、专家组职责
长江委视流域汛情发展和防御工作要求派遣工作组和专家组。
工作组的职责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和水利部、长江委工作要求;查看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了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情况,并向水利部、长江委报告;向水利部、长江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建议;指导、协助地方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专家组的职责是:查看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分析发生原因,判断发展趋势;研究提出险情处置、防御对策和水工程调度意见;为地方党委、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向水利部、长江委报告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以及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进展情况。
2.5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2.6 其它单位
长江委和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成立相应的专业水旱灾害防御组织,负责本单位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流域内有防洪或供水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和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水旱灾害防御组织。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水文气象实时及预报信息
(1)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所需要的水文气象信息主要有天气、降水量、蒸发量、水位、流量、蓄水量、水质、含沙量等。长江委水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水文部门负责收集报送长江流域天气监测和降水预报信息。长江委水文局负责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主要站点的水文信息采集,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支流的水文信息采集。有关水情站应加强对灾害性水情的监测,选定切合实际的测验方法及相应的仪器设备,制定特大洪水和各级洪水的水文测验预案,长江干流控制站能测到百年一遇的洪水,支流主要水文站能测到有历史记录以来的最大洪水,为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全面、快速、准确、及时的实时信息。
(2)长江委水文局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防洪水文实时信息监测机动队。遇特殊水情,迅速及时监测分洪溃口或扒口流量和相关水位,为水旱灾害防御决策提供依据。
(3)水文信息传输网由基层水情报汛站、水情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情中心和长江委水文情报预报中心、水利部信息中心四层组成。确保水情分中心、长江委水文情报预报中心、水利部信息中心分别在20分钟、25分钟、30分钟以内收到重要站点的水文信息。
(4)水情预报信息主要有长江干流、支流重要站水位流量过程预报,洪峰水位、流量及峰现时间预报,水库入库洪水过程预报和库水位过程预报。依据现有业务预报体制,长江委水文情报预报中心负责制作并发布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主要站点水情预报,主要包括干流石鼓至大通各控制站,岷江、沱江、嘉陵江、乌江、洞庭湖、鄱阳湖出口控制站,清江、汉江中下游控制站水情预报,以及三峡、丹江口、陆水等水库防洪调度和长江中下游重点地区分洪溃口洪水预报。
流域内西藏、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贵州、陕西、河南、甘肃、青海、广西、广东、福建、浙江等省级水文部门制作发布辖区内其他支流水情预报,遇较大洪水时,预报成果应及时上报长江委水文情报预报中心。
(5)长江委水文局和流域内各级水文部门应对重大灾害性水情开展联合监测和洪水预报会商,会商的内容主要包括重大水情信息的复核和洪水预报结果的讨论,尽可能延长洪水预报的有效预见期和提高预报的准确性,并对可能造成的洪涝灾害作出评估。洪水预报信息要及时报送长江委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6)当预报流域内某区域即将发生洪涝干旱和风暴潮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长江委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委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预警机制,做好相关防灾准备。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①当河流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护岸工程、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生洪水地区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日9时前向长江委和水利部报告出险情况和抗洪抢险技术支撑情况。
②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发布可能淹没区域预警信息、报告防汛指挥机构,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③当发生大强度的崩岸,危及堤身安全时,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④长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发生重大险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长江委和水利部;其他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长江委和水利部。
(2)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工程信息包括水库上游水雨情信息、水库调度信息、大坝安全信息等。
①在水库遭遇较大洪水拦蓄洪运用时,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调度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长江委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或调度指令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有管辖权、调度权限的主管部门报告。
②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有管辖权、调度权限的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③当水库因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报告防汛指挥机构,由防汛指挥机构或授权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发布可能淹没区域预警信息,同时向有管辖权、调度权限的主管部门报告。
④大型水库和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报长江委和水利部;其他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长江委和水利部。
(3)蓄滞洪区工程信息
蓄滞洪区工程信息主要有:蓄滞洪区围堤,进、泄洪闸(口门),隔堤,防淤堤,安全设施(安全区、安全台、避水楼等),转移交通工具,转移道路,通信预警系统等信息。汛前蓄滞洪区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上述工程信息和修订的《蓄滞洪区运用预案》、蓄滞洪区居民财产登记及变更登记等情况报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按照规定报告长江委。蓄滞洪区启用后迅速将行洪过程、人员转移等信息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部门将分洪流量、分洪口门宽、蓄滞洪区水深等观测结果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告长江委。
(4)抗旱水源工程信息
抗旱水源工程信息主要有:水源工程水位、蓄水量、可调水量、上游水雨情、工程调度和调水线路等信息。跨省际河流水量应急调度实施前,工程管理部门将上述信息报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告长江委。水量应急调度实施期间,将下泄流量和调度执行情况等动态报告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告长江委。
3.1.3 水利设施损毁信息
(1)水利设施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水雨情、水利设施损毁情况等。
(2)水利设施损毁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损毁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灾情在收到灾情信息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长江委和水利部。
(3)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防御统计调查制度(试行)》的规定上报水利设施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要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群众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水旱灾害防御法规,增强全民防御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旱灾害防御组织机构,落实水旱灾害防御责任人、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组建水旱灾害防御专业队伍和专家库,每年汛前召开会议,动员部署水旱灾害防御的各项准备工作。
(3)工程准备。及时完成水毁和旱损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应急水源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或落实应急度汛(供水)方案,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包括堤防、水库、涵闸、泵站以及在建水利水电工程、病险工程都必需制定并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每年汛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或配合修订完善长江干支流、大型湖泊、水库、城市等防洪方案预案;台风暴潮防御预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抢险预案、蓄滞洪区运用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地方总体抗旱预案、城市(城区)专项抗旱预案和流域专项抗旱预案。研究制订各类水利工程设施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预案,堤防险工险段、病险水库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长江防御洪水方案、长江洪水调度方案和长江水量应急调度方案,由长江委组织制订,上报水利部批准。长江中下游干流重要堤防决口抢险方案,由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长江委技术审查,上报水利部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根据其职责范围及管辖权限,制定行政辖区内有关防洪水利工程及河流洪水调度方案、水量应急调度方案,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水文测报、洪水预报准备。各级水文部门应编制特大洪水水文测验方案和各级别洪水水文测验方案及报汛方案,编制有关分洪溃口水文测验预案。下达水情站报汛任务,制定测报标准、检查测报的通信设施、传输系统、自动测报设备,确保及时无误运行。长江委水文局、地方各级水文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洪水预报方案的编制,制订分洪溃口洪水预报方案。
(5)通信准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检查维修好各种水旱灾害防御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蓄滞洪区要配备通信报警系统。做好通信人员的培训和建立相关管理使用制度,防止发生破坏和不正确的使用。对于暂无现代通信设备的蓄滞洪区,要准备好当地通用的锣、鼓、哨号、燃火等传递信号的准备。
(6)物料准备。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和抗旱减灾物料。防汛用的主要物料有块石、沙、碎石、木桩、南竹、草袋、麻袋、编织袋、土工膜布、铅丝、绳索、芦柴、油料、照明器材、救生设备、运输工具等。根据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防洪工程结构、工作状态以及险工险段合理布设物料,按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安排。要查勘选定补充料源、运输线路、堆放地点,以作后备之需。
(7)水旱灾害防御检查。实行以查组织责任、查监测预警、查工程设施、查方案预案、查物料准备、查通信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长江委汛前除派员参加水利部检查组外,根据需要组织检查组赴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水旱灾害防御检查。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亦相应在汛前组织水旱灾害防御检查,检查情况须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情况,汛前检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堤防检查。汛前必须对所有堤防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凡影响安全度汛的问题,要督促责任部门制定和落实度汛措施和处理方案。
堤防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堤防外部及断面、堤身隐患检查和堤身堤基渗漏检查。汛前堤防检查除沿堤实地查看和调查访问外,还应采取一些简易的探测方法,尽早发现和消除隐患,确保堤防安全。
②水库工程及库区检查。对挡水、输水、溢洪以及电站等建筑物和闸门、启闭设备、防汛电源、备用电源等设施设备及水库库区进行检查。对于尚未加固的病险水库,应注意检查保安措施和度汛方案的落实。
③蓄滞洪区检查。蓄滞洪区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蓄滞洪区管理,避洪设施、进退洪设施、蓄滞洪区堤防、撤退转移措施、通信和报警设施、群众紧急救生措施和其它蓄滞洪运行准备工作及运用预案等方面的检查。
④涵闸、泵站检查。涵闸、泵站检查应结合河道堤防一并进行。涵闸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水力条件、闸身稳定、消能设施、建筑物和闸门启闭设备及动力等方面的检查。泵站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泵房、进出水建筑物、机电设备等方面的检查。
⑤河道检查。河道检查目的是顺应河势、巩固堤岸、彻底清除妨碍行洪的障碍物,提高河道泄洪能力。河道检查主要内容有:河势、河工建筑物以及妨碍行洪的障碍物等方面的检查。对查出的洪障,必须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彻底清除,以恢复河道过流能力。
⑥水文测报检查。各级水文部门组织水旱灾害防御检查组,对水情站的测验设施、雨量计、水位计、测流船只、测流缆道等各种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对报汛通信线路、自动报汛设备进行检测,确保水文信息传递畅通无阻。对特大洪水及各种类型洪水的应急测验预案及分洪溃口的测验预案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实际要求。流域内各级水文部门,应负责检查信息接收处理、计算机网络信息发布及服务系统的安全运行、洪水预报方案的修编完善以及分洪溃口洪水预报方案的编制,以保证抗洪抢险的需要。
(8)水旱灾害防御管理工作。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贯穿于汛前准备、实时防御和汛后工作全过程。实时防御主要包括水雨情测报、预报、洪水实时调度,提供抗洪抢险技术支撑等内容。要及时掌握水雨情,分析研判发展趋势,制作发布洪水预报,依据水雨情实况和预测成果,科学调度水工程,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视防汛抗洪抢险需要或地方请求,协调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开展险情处置。
汛后工作主要是开展水毁和旱损工程修复和重建;对当年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价,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防洪管理工作还包括: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开展洪水影响评价,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建设项目,督促依法强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雨情、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负责其下属水文站点的报汛管理和洪水预报,并将结果向同级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长江委水文局负责所属水文站点的报汛管理,并负责长江干流重要站、重要支流控制站、汉江干流重要站的洪水预报制作,及时向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委、水利部报告。
(2)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针对各个不同时期、不同防洪形势,除及时发布预报信息外,按照《长江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洪水和枯水预警信息。
3.2.3 蓄滞洪区预警
(1)长江流域国家蓄滞洪区共46处。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围堤及进退洪工程、安全设施(安全区、安全台、避水楼、转移交通设施)、通信警报系统等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在启用蓄滞洪区前,当地人民政府应根据方案预案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包括通过各种方式发布分蓄洪命令信息、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
(3)蓄滞洪区运用,当地人民政府应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蓄滞洪区运用预案组织人员转移。
3.2.4 水库工程预警
(1)加强水库工程管理。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对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等防洪工程设施进行全面系统地监测、维修和保养,并及时采取除险加固措施,发现险情要立即报告有管辖权、调度权限的主管部门。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同时报长江委。
(2)水库管理单位应编制水库调度规程,明确调度权限,提出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并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汛前应编制水库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确定当年防洪标准,特征水位,明确各级洪水调度权限,防洪度汛措施,对可能发生的特大洪水要提出防御措施。每年汛前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等“三个责任人”要落实到位,明确职责;要对监测预报预警、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与防汛应急预案等“三个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检查;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年度汛期调度方案(运用计划),报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水库防洪实时调度时,水库调度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水库以上流域水雨情监测信息和水库洪水预报成果。根据调度规程,按确保大坝安全,满足下游防洪需要安排蓄泄,有重大影响的蓄泄过程,经报请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2.5 堤防工程预警
(1)加强堤防管理。堤防管理部门要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保持堤防工程具备良好工况,并保证堤防防汛通信、防汛道路畅通、防汛物料齐备。
(2)长江流域堤防按警戒、保证二级水位设防,据实时水情相应组建一线、二线、三线防汛队伍上岗巡堤查险,明确各堤段管理单位责任人,警戒水位以下,管理单位加强巡查,及时发现险情,迅速制定抢护方案,调动专业队、机动队投入抢险;警戒水位以上,在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管理单位全力参与所管理的堤防抢险工作。
3.2.6山洪灾害预警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气象降雨预报成果和雷达测雨信息,提前进行山洪风险预报预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山洪灾害预警工作,要合理确定山洪灾害监测预警指标,明确预警信息发布责任人、发布对象、发布渠道、发布要求。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自动监测站点、监测预警平台和预警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修复受损的自动监测站点等设施,确保自动雨水情监测站点和监测预警平台正常运行。
3.2.7 干旱预警
(1)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干旱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当河流主要监测断面将出现旱警水位(流量)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水文预报工作,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测水位、流量,为预警提供依据;同时,应跟踪分析江河径流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旱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8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由地方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流域内重点地区防洪保护区、蓄滞洪区、城市、水库、中小河流等洪水风险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洪水风险区划图和丹江口水利枢纽、陆水等水库洪水风险图由长江委组织编制。
(2)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研究编制本地区的干旱风险图。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技术依据之一。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经批准的长江防御洪水方案、长江洪水调度方案和长江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是长江防洪调度的法规性文件,必须遵循。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上述方案基础上编制本地区以及支流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流域内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亦应编制所管辖地区防御洪水方案。各类防御洪水方案和防洪调度方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2)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洪涝灾害防御形势,及时修订和完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
3.3.3 抗旱预案
(1)长江委负责编制长江流域水量应急调度方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的水量应急调度预案,报水利部审批。长江流域省级及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或配合编制地方总体抗旱预案和城市(城区)专项抗旱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省级抗旱预案报长江委备案。
(2)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干旱灾害防御形势,及时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长江委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分为洪水防御、干旱防御两种类型,按洪涝、干旱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从高到低分为四级(Ⅰ、Ⅱ、Ⅲ、Ⅳ级)。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及次生灾害危害程度等综合研判,适当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流域各级别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长江委负责宣布。
区域各级别应急响应的启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水旱灾害防御预案或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规则)宣布。
4.1.2进入汛期、旱期,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4.1.3洪涝或干旱发生后,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和提供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旱灾害防御情况。
4.1.4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或干旱,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时,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4.1.5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基层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已建成的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强监测预报预警,根据降雨及山洪地质灾害监测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4.1.6台风影响地区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台风防御预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科学调度水工程。水文部门应根据台风路径和强度预测情况,制作并发布江河洪水预报。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对堤防险工险段、病险水库和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台风防御情况。
4.1.7 当发生干旱、供水危机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度水源。长江委应加强长江干流和跨省际河流的水量应急调度,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4.2 洪水防御
4.2.1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4.2.1.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1)综合考虑气象暴雨(或台风)预警,预报将发生较强降雨过程,可能引发较大范围中小河流洪水;
(2)预报长江干流可能发生编号洪水或主要控制站可能发生超警洪水;
(3)预报洞庭湖七里山、鄱阳湖湖口或滁河、水阳江主要控制站可能发生超警洪水,或有2条及以上其他重要支流主要控制站可能发生超警洪水;
(4)长江干流堤防发生较重险情或重要支流堤防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
(5)中型水库(含水电站,下同)出现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或发生超设计水位情况;
(6)小型水库发生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7)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现险情需要启动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8)其它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防御局局长决定启动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4.2.1.2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机制
防御局局长主持会商会,对防汛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长江委分管副主任,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根据水利部要求,参加水利部组织的会商。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会商。
响应期内,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受防御局局长委托,可由防御局负责同志主持,并将情况报分管副主任。
2.文件下发和上报机制
根据会商意见,长江委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并抄送水利部,通报关于启动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洪水防御等情况,对做好相应的汛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提出要求。
3.调度指挥机制
(1)防御局会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每日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汛情和工情,指导各地做好洪水防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报告分管副主任。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的重要水库、水闸等,防御局应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了解下步调度安排。
(2)按照防御司要求,参加防御司组织的视频连线会商,研究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
(3)必要时,防御局采取视频连线方式商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研究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将意见上报防御司。
(4)由地方调度运用的蓄滞洪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水利部(防御司)和长江委报告启用情况。
(5)汛期长江委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洪水场次或按旬统计水库防洪效益。
4.工作组和专家组派出机制
根据需要于应急响应启动后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洪水防御工作。
5.预测预报机制
长江委水文情报预报中心启动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分析天气形势并结合雨水情发展态势,做好雨情、水情的预测预报,加强与气象部门联合会商,每日至少制作发布雨水情预报1次,每日至少提供2次(8时、20时)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情况紧急时根据需求加密测报。
流域内相关水文、气象部门加强水雨情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长江委。
6.洪水预警发布机制
(1)长江委水文局按规定及时向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单位通报洪水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洪水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2)长江委及时将洪水预警信息上报水利部防御司。
(3)长江委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洪水预警信息。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本地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将洪水预警信息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洪水防御工作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提醒洪水防御一线工作人员立即采取防御措施,受影响区域内社会公众及时做好防灾避险。
7.信息报送机制
(1)防御局值班人员收到水库、堤防等水工程险情信息报告,必须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出险工程的运行管理单位核实清楚,准确了解出险时间、出险位置、影响范围、险情处置、发展趋势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根据需要及时编发水旱灾害防御信息。
(2)长江委每日向水利部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3)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汛情险情和重要工作部署等。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日向水利部和长江委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8.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机制
防御局组织起草相关新闻稿件和重要汛情通报,适时反映实时汛情和防御工作部署、成效。
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报送工作,通过长江委网站向社会发布洪水防御工作信息。
宣传中心参加防汛会商,收集整理重大水旱灾害防御事件的文字及影像资料,编发稿件并根据需要派出记者赴一线开展采访报道,利用各类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发挥好专业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应急响应机制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审核、接受采访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信息发布和接受采访相关事宜,统一发布内容和答问口径,规范语言文字表述,及时、客观、真实反映汛情和防御工作情况。
9.抢险技术支撑及对外联络机制
(1)长江委根据水利部工作部署和地方请求,按照险情类别调集技术力量,协助指导地方开展险情处置。
(2)长江委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抢险技术支撑准备。长江设计集团、长科院、水文局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防汛会商,演示险情分析结论等。
(3)长江委水旱灾害防御专家应保持联络畅通,随时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撑。
(4)汉江集团、水源公司、陆管局、澧水公司应及时将直管工程险情通报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提请做好抗洪抢险、险情处置、群众转移避险等工作。
(5)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工程巡查,做好险情处置技术支撑。
4.2.1.3 响应终止
视汛情变化,由防御局局长决定终止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4.2.2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
4.2.2.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
(1)综合考虑气象暴雨(或台风)预警,预报将发生强降雨过程,可能引发大范围中小河流洪水;
(2)预报长江干流主要控制站可能发生超保洪水;
(3)预报三峡水库入库流量可能达到56700立方米每秒;
(4)预报洞庭湖七里山、鄱阳湖湖口或滁河、水阳江主要控制站可能发生超保洪水,或2条及以上其他重要支流主要控制站可能发生超保洪水;
(5)预报长江流域可能发生流域性较大洪水
(6)长江干流堤防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
(7)大中型水库出现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严重险情或发生超校核水位情况;
(8)小型水库发生漫坝或垮坝,可能严重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9)河流发生Ⅱ级风险堰塞湖;
(10)发生重大山洪灾害;
(11)为分蓄支流超额洪量,预报可能需启用洞庭湖四水尾闾、滁河等国家蓄滞洪区;
(12)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现险情需要启动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13)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防御局提出启动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分管副主任批准;遇紧急情况,由防御局局长决定。
4.2.2.2 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机制
长江委分管副主任主持会商会,对防汛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长江委主任,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商。根据水利部要求,参加水利部组织的会商。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会商。
响应期内,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受分管副主任委托,可由防御局局长主持,并将情况报主任、分管副主任。
2.文件下发和上报机制
根据会商意见,长江委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并抄送水利部,通报关于启动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洪水防御等情况,对做好相应的汛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提出要求。
3.调度指挥机制
(1)防御局会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每日将相关汛情和洪水防御工作情况及时汇总报告主任、分管副主任。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的重要水库、水闸等,防御局应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了解下步调度安排。
(2)按照防御司要求,参加防御司组织的视频连线会商,研究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
(3)必要时,长江委分管副主任或防御局局长与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视频连线,会商调度方案,将意见上报水利部。
(4)当达到国家蓄滞洪区启用条件时,必须按规定做好各项运用准备工作;调度命令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调令,及时启用蓄滞洪区。由地方调度运用的蓄滞洪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水利部(防御司)和长江委报告启用情况;由长江委商所在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国家蓄滞洪区,长江委应及时报告水利部。
(5)汛期长江委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洪水场次或按旬统计水库防洪效益。
4.工作组和专家组派出机制
根据需要于应急响应启动后18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洪水防御工作。
5.预测预报机制
长江委水文情报预报中心启动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分析天气形势并结合雨水情发展态势,做好雨情、水情的预测预报,加密与气象部门联合会商,每日至少制作发布雨水情预报1次,每日至少提供3次(8时、14时、20时)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情况紧急时根据需求加密测报。
流域内相关水文、气象部门加强水雨情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长江委。
6.洪水预警发布机制
(1)长江委水文局按规定及时向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单位通报洪水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洪水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2)长江委及时将洪水预警信息上报水利部防御司。
(3)长江委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洪水预警信息。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本地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将洪水预警信息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洪水防御工作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提醒洪水防御一线工作人员立即采取防御措施,受影响区域内社会公众及时做好防灾避险。
7.信息报送机制
(1)防御局值班人员收到水库、堤防等水工程险情信息报告,必须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出险工程的运行管理单位核实清楚,准确了解出险时间、出险位置、影响范围、险情处置、发展趋势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应及时编发水旱灾害防御信息。持续跟踪险情处置进展,及时将最新情况向主任、分管副主任和水利部防御司续报。
(2)长江委每日向水利部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3)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汛情险情和重大工作部署等。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日向水利部和长江委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发生突发重大险情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汛情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水利部(防御司),并抄报长江委。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持续跟踪险情处置进展,每日向水利部和长江委进行续报,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8.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机制
防御局组织起草相关新闻稿件和重要汛情通报,及时反映实时汛情和防御工作部署、成效。
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报送工作,通过长江委网站向社会发布洪水防御工作信息。
宣传中心参加防汛会商,收集整理重大水旱灾害防御事件的文字及影像资料,编发稿件并根据需要派出记者赴一线开展采访报道,利用各类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发挥好专业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应急响应机制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审核、接受采访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信息发布和接受采访相关事宜,统一发布内容和答问口径,规范语言文字表述,及时、客观、真实反映汛情和防御工作情况。
9.抢险技术支撑及对外联络机制
(1)长江委根据水利部工作部署和地方请求,按照险情类别调集技术力量,协助指导地方开展险情处置。
(2)长江委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抢险技术支撑准备。长江设计集团、长科院、水文局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防汛会商,演示险情分析结论等。
(3)长江委水旱灾害防御专家应保持联络畅通,随时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撑。
(4)汉江集团、水源公司、陆管局、澧水公司应及时将直管工程险情通报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提请做好抗洪抢险、险情处置、群众转移避险等工作。
(5)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工程巡查,做好险情处置技术支撑。
4.2.2.3 响应终止
视汛情变化,由防御局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请示,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2.3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
4.2.3.1 启动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
(1)综合考虑气象暴雨(或台风)预警及当前雨水情,预报长江流域可能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2)预报长江干流两个及以上主要控制站水位可能发生超保洪水;
(3)预报三峡水库入库流量可能达到72300立方米每秒;
(4)长江干流三级堤防或重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5)中型水库发生垮坝,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6)河流发生Ⅰ级风险堰塞湖,或发生跨省且Ⅱ级风险堰塞湖;
(7)发生特别重大山洪灾害;
(8)为分蓄长江干流超额洪量,预报可能需启用由长江委商所在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国家蓄滞洪区;
(9)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现险情需要启动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10)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防御局提出启动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分管副主任决定。
4.2.3.2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机制
长江委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主持会商会,对防汛工作作出部署,并将分管副主任会商情况报主任,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商。根据水利部要求,参加水利部组织的会商。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会商。
响应期内,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受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委托,可由防御局局长主持,并将情况报主任、分管副主任。
2.文件下发和上报机制
根据会商意见,长江委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并抄送水利部,通报关于启动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洪水防御等情况,对做好相应的汛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提出要求。
3.调度指挥机制
(1)防御局会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每日将相关汛情和洪水防御工作情况及时汇总报告主任、分管副主任。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的重要水库、水闸等,防御局应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了解下步调度安排。
(2)按照防御司要求,参加防御司组织的视频连线会商,研究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
(3)必要时,长江委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与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视频连线,会商调度方案,将意见上报水利部。
(4)当达到国家蓄滞洪区启用条件时,必须按规定做好各项运用准备工作;调度命令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调令,及时启用蓄滞洪区。由地方调度运用的蓄滞洪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水利部(防御司)和长江委报告启用情况;由长江委商所在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国家蓄滞洪区,长江委应及时报告水利部。
(5)汛期长江委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洪水场次或按旬统计水库防洪效益。
4.工作组和专家组派出机制
根据需要于应急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派出委领导或总工程师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洪水防御工作,同时派出专家组加强技术指导。
5.预测预报机制
长江委水文情报预报中心启动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分析天气形势并结合雨水情发展态势,做好雨情、水情的预测预报,加密与气象部门联合会商,每日至少制作发布雨水情预报2次,每日至少提供4次(6时、8时、14时、20时)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情况紧急时根据需求加密测报。
流域内相关水文、气象部门加强水雨情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长江委。
6.洪水预警发布机制
(1)长江委水文局按规定及时向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单位通报洪水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大洪水预警信息发布需经防御局审核,并报告主任、分管副主任。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洪水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2)长江委及时将洪水预警信息上报水利部防御司。
(3)长江委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洪水预警信息。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本地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将洪水预警信息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洪水防御工作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提醒洪水防御一线工作人员立即采取防御措施,受影响区域内社会公众及时做好防灾避险。
7.信息报送机制
(1)防御局值班人员收到中型水库垮坝、长江干流三级堤防或重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等水工程重大险情信息报告,必须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出险工程的运行管理单位核实清楚,准确了解出险时间、出险位置、影响范围、险情处置、发展趋势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应及时编发水旱灾害防御信息。持续跟踪险情处置进展,及时将最新情况向主任、分管副主任和水利部防御司续报。
(2)长江委每日向水利部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3)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汛情险情和重要工作部署等。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日向水利部和长江委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发生突发重大险情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汛情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水利部(防御司),并抄报长江委。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持续跟踪险情处置进展,每日向水利部和长江委进行续报,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8.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机制
防御局组织起草相关新闻稿件和重要汛情通报,滚动反映实时汛情和防御工作部署、成效。
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报送工作,通过长江委网站向社会发布洪水防御工作信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媒体通气会和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洪水防御工作情况。
宣传中心参加防汛会商,收集整理重大水旱灾害防御事件的文字及影像资料,参加长江委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根据需要派出记者赴洪水防御一线采访报道,滚动编发稿件进行深度报道,利用各类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发挥好专业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应急响应机制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审核、接受采访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信息发布和接受采访相关事宜,统一发布内容和答问口径,规范语言文字表述,及时、客观、真实反映汛情和防御工作情况。
9.抢险技术支撑及对外联络机制
(1)长江委根据水利部工作部署和地方请求,按照险情类别调集技术力量,协助指导地方开展险情处置。
(2)长江委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抢险技术支撑准备。长江设计集团、长科院、水文局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防汛会商,演示险情分析结论等。
(3)长江委水旱灾害防御专家应保持联络畅通,随时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撑。
(4)汉江集团、水源公司、陆管局、澧水公司应及时将直管工程险情通报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提请做好抗洪抢险、险情处置、群众转移避险等工作。
(5)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工程巡查,做好险情处置技术支撑。
4.2.3.3 响应终止
视汛情变化,由防御局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请示,报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2.4洪水防御Ⅰ级应急响应
4.2.4.1启动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洪水防御Ⅰ级应急响应:
(1)综合考虑气象暴雨(或台风)预警及当前雨水情,预报长江流域可能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
(2)预报三峡水库入库流量可能达到83700立方米每秒;
(3)长江干流一级、二级堤防发生决口;
(4)大型水库发生垮坝,可能严重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5)预报荆江分洪区需启用或国务院决定的重要堤防弃守、破堤泄洪;
(6)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现险情需要启动洪水防御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7)其它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洪水防御I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防御局提出启动洪水防御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批准;遇紧急情况,由主任决定。
4.2.4.2 洪水防御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机制
长江委主任主持会商会,对防汛工作作出部署,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商。根据水利部要求,参加水利部组织的会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会商。
响应期内,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受主任委托,可由分管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主持,并将情况报主任。
2.文件下发和上报机制
根据会商意见,长江委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发出通知,并抄送水利部,通报关于启动洪水防御Ⅰ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洪水防御等情况,对做好相应的汛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提出要求。
3.调度指挥机制
(1)防御局会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每日将相关汛情和洪水防御工作情况及时汇总报告主任、分管副主任。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的重要水库、水闸等,防御局应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了解下步调度安排。
(2)按照水利部要求,参加水利部组织的视频连线会商,研究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
(3)必要时,长江委主任与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视频连线,会商调度方案,将意见上报水利部。
(4)当达到国家蓄滞洪区启用条件时,必须按规定做好各项运用准备工作;调度命令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调令,及时启用蓄滞洪区。由地方调度运用的蓄滞洪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水利部(防御司)和长江委报告启用情况。涉及启用荆江分洪区或重要堤防弃守、破堤泄洪时,长江委提出调度建议,经会商后由担任国家防总副总指挥的水利部主要负责同志将方案呈报国家防总总指挥,按照总指挥的决定执行,重大决定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5)汛期长江委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洪水场次或按旬统计水库防洪效益。
4.工作组和专家组派出机制
根据需要于应急响应启动后8小时内,派出委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洪水防御工作,同时派出专家组加强技术指导。
5.预测预报机制
长江委水文情报预报中心启动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分析天气形势并结合雨水情发展态势,做好雨情、水情的预测预报,加密与气象部门联合会商,每日至少制作发布雨水情预报2次,每日至少提供4次(6时、8时、14时、20时)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情况紧急时根据需求加密测报。
流域内相关水文、气象部门加强水雨情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长江委。
6.洪水预警发布机制
(1)长江委水文局按规定及时向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单位通报洪水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大洪水预警信息发布需经防御局审核,并报告主任、分管副主任。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洪水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2)长江委及时将洪水预警信息上报水利部防御司。
(3)长江委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洪水预警信息。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本地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将洪水预警信息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洪水防御工作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提醒洪水防御一线工作人员立即采取防御措施,受影响区域内社会公众及时做好防灾避险。
7.信息报送机制
(1)防御局值班人员收到大型水库垮坝、长江干流一级、二级堤防发生决口等水工程重大险情信息报告,必须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出险工程的运行管理单位核实清楚,准确了解出险时间、出险位置、影响范围、险情处置、发展趋势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应及时编发水旱灾害防御信息。持续跟踪险情处置进展,及时将最新情况向主任、分管副主任和水利部防御司续报。
(2)长江委每日向水利部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3)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汛情险情和重要工作部署等。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日向水利部和长江委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发生突发重大险情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汛情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水利部(防御司),并抄报长江委。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持续跟踪险情处置进展,每日向水利部和长江委进行续报,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8.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机制
防御局组织起草相关新闻稿件和重要汛情通报,滚动反映实时汛情和防御工作部署、成效。
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媒体通气会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水旱灾害防御信息。组织指导机关相关部门、委属相关单位开展宣传报道,通过长江委网站发布新闻通稿和相关地区的洪水防御工作信息。
宣传中心参加防汛会商,收集整理重大水旱灾害防御事件的文字及影像资料,派出记者赴洪水防御一线采访,滚动编发稿件进行深度报道,利用各类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发挥好专业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应急响应机制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审核、接受采访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信息发布和接受采访相关事宜,统一发布内容和答问口径,规范语言文字表述,及时、客观、真实反映汛情和防御工作情况。
9.抢险技术支撑及对外联络机制
(1)长江委根据水利部工作部署和地方请求,按照险情类别调集技术力量,协助指导地方开展险情处置。
(2)长江委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抢险技术支撑准备。长江设计集团、长科院、水文局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防汛会商,演示险情分析结论等。
(3)长江委水旱灾害防御专家应保持联络畅通,随时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撑。
(4)汉江集团、水源公司、陆管局、澧水公司应及时将直管工程险情通报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提请做好抗洪抢险、险情处置、群众转移避险等工作。
(5)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工程巡查,做好险情处置技术支撑。
4.2.4.3 响应终止
视汛情变化,由防御局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请示,报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3干旱防御
4.3.1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4.3.1.1启动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1)预报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同时发生轻度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轻度干旱等级)或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发生中度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中度干旱等级);
(2)预报2座大中型城市可能同时发生轻度干旱或1座大中型城市可能发生中度干旱;
(3)流域内多个江河湖库主要控制站水位(流量)低于旱警水位(流量);
(4)其它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防御局局长决定启动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4.3.1.2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机制
防御局局长主持会商会,对抗旱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分管副主任,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按照要求,参加水利部组织的会商。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会商。
响应期内,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受防御局局长委托,可由防御局负责同志主持,并将情况报分管副主任。
2.文件下发和上报机制
根据会商意见,长江委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并抄送水利部,通报关于启动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干旱防御等情况,对做好相应的旱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等工作提出要求。
3.调度指挥机制
(1)防御局会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每日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水库蓄水和工程运行情况,指导各地做好旱灾防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报告分管副主任。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的重要水库、水闸等,防御局应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了解下步调度安排。
(2)按照防御司要求,参加防御司组织的视频连线会商,对重要江河进行调度。
(3)必要时,防御局视频连线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商调度方案,将意见上报防御司。
4.工作组和专家组派出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地区派出工作组,指导旱灾防御工作。
5.预测预报机制
长江委水文情报预报中心每周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实况和趋势预测预报信息。根据旱情发展形势和会商要求,针对受旱流域、区域进行专题预测预报。
流域内相关水文、气象部门加强水雨情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长江委。
6.干旱预警发布机制
(1)长江委水文情报预报中心按规定及时向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单位通报干旱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干旱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2)长江委及时将干旱预警信息上报水利部防御司。
(3)长江委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干旱预警信息。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本地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将干旱预警信息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洪水防御工作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提醒采取防御措施,受影响区域内社会公众及时做储水、节水等准备。
7.信息报送机制
实行周报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旱灾害防御统计调查制度》,每周三向水利部和长江委报送旱情信息,同时报送旱灾防御工作动态。根据抗旱形势,必要时加报旱情信息。防御局收集汇总相关旱情信息后,报送分管副主任。
8.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机制
防御局组织起草相关新闻稿件和重要旱情通报,适时反映实时旱情和防御工作部署、成效。
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宣传报道和政务信息报送工作,通过长江委网站向社会发布干旱防御工作信息。
宣传中心参加防汛会商,收集整理重大水旱灾害防御事件的文字及影像资料,编发稿件并深入一线做好宣传报道,利用各类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发挥好专业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构按照各自应急响应机制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审核、接受采访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信息发布和接受采访相关事宜,统一发布内容和答问口径,规范语言文字表述,及时、客观、真实反映旱情和防御工作情况。
4.3.1.3 响应终止
视旱情变化,由防御局局长决定终止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4.3.2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
4.3.2.1启动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
(1)预报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同时发生中度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中度干旱等级)或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发生严重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严重干旱等级);
(2)预报2座大中型城市可能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1座大中型城市可能发生严重干旱;
(3)流域内多个江河湖库主要控制站水位(流量)低于旱警水位(流量),且有发展趋势;
(4)流域内一条跨省际河流需实施水量应急调度;
(5)其它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防御局提出启动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分管副主任批准。
4.3.2.2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机制
长江委分管副主任主持会商会,对抗旱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主任,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商。按照要求,参加水利部组织的会商。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会商。
响应期内,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受分管副主任委托,可由防御局局长主持,并将情况报主任、分管副主任。
2.文件下发和上报机制
根据会商意见,长江委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并抄送水利部,通报关于启动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干旱防御等情况,对做好相应的旱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等工作提出要求。
3.调度指挥机制
(1)防御局会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每日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水库蓄水和工程运行情况,指导各地做好旱灾防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报告主任、分管副主任。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的重要水库、水闸等,防御局应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了解下步调度安排。
(2)按照防御司要求,参加防御司组织的视频连线会商,对重要江河进行调度。
(3)必要时,防御局视频连线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商调度方案,将意见上报防御司。
4.工作组和专家组派出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地区派出司局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指导旱灾防御工作。
5.预测预报机制
长江委水文情报预报中心每周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实况和趋势预测预报信息。根据旱情发展形势和会商要求,针对受旱流域、区域进行专题预测预报。
流域内相关水文、气象部门加强水雨情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长江委。
6.干旱预警发布机制
(1)长江委水文情报预报中心按规定及时向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单位通报干旱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干旱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2)长江委及时将干旱预警信息上报水利部防御司。
(3)长江委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干旱预警信息。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本地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将干旱预警信息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洪水防御工作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提醒采取防御措施,受影响区域内社会公众及时做储水、节水等准备。
7.信息报送机制
实行周报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旱灾害防御统计调查制度》,每周三向水利部和长江委报送旱情信息,同时报送旱灾防御工作动态。根据抗旱形势,必要时加报旱情信息。防御局收集汇总相关旱情信息后,报送分管副主任。
8.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机制
防御局组织起草相关新闻稿件和重要旱情通报,及时反映实时旱情和防御工作部署、成效。
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宣传报道和政务信息报送工作,通过长江委网站向社会发布干旱防御工作信息。
宣传中心参加防汛会商,收集整理重大水旱灾害防御事件的文字及影像资料,编发稿件并深入一线做好宣传报道,利用各类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发挥好专业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构按照各自应急响应机制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审核、接受采访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信息发布和接受采访相关事宜,统一发布内容和答问口径,规范语言文字表述,及时、客观、真实反映旱情和防御工作情况。
4.3.2.3 响应终止
视旱情变化,由防御局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请示,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3.3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
4.3.3.1启动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
(1)预报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发生严重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严重干旱等级)或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发生特大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特大干旱等级);
(2)预报2座大型及以上城市可能发生严重干旱或1座大型及以上城市可能发生特大干旱;
(3)流域内多座供水大型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
(4)流域内两条跨省际河流需实施水量应急调度;
(5)其它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防御局提出启动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
4.3.3.2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机制
长江委主任或分管副主任主持会商会,对抗旱工作作出部署,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商。按照要求,参加水利部组织的会商。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会商。
响应期内,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受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委托,可由防御局局长主持,并将情况报主任、分管副主任。
2.文件下发和上报机制
根据会商意见,长江委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并抄送水利部,通报关于启动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干旱防御等情况,对做好相应的旱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等工作提出要求。
3.调度指挥机制
(1)防御局会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每日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水库蓄水和工程运行情况,指导各地做好旱灾防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报告主任、分管副主任。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的重要水库、水闸等,防御局应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了解下步调度安排。
(2)按照防御司要求,参加防御司组织的视频连线会商,对重要江河进行调度。
(3)必要时,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视频连线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商调度方案,将意见上报防御司。
4.工作组和专家组派出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地区派出委领导或总工程师带队的工作组,指导旱灾防御工作。
5.预测预报机制
长江委水文情报预报中心每周两次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实况和趋势预测预报信息。根据旱情发展形势和会商要求,针对受旱流域、区域进行专题预测预报。
流域内相关水文、气象部门加强水雨情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长江委。
6.干旱预警发布机制
(1)长江委水文情报预报中心按规定及时向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单位通报干旱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大干旱预警信息发布需经防御局审核,并报告主任、分管副主任。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干旱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2)长江委及时将干旱预警信息上报水利部防御司。
(3)长江委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干旱预警信息。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本地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将干旱预警信息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洪水防御工作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提醒采取防御措施,受影响区域内社会公众及时做储水、节水等准备。
7.信息报送机制
实行每周两报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旱灾害防御统计调查制度》,每周二和周五向水利部和长江委报送农业旱情及城市干旱缺水情况统计表,同时报送旱灾防御工作动态。根据抗旱形势,必要时加报旱情信息。防御局收集汇总相关旱情信息后,报送主任、分管副主任。
8.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机制
防御局组织起草相关新闻稿件和重要旱情通报,滚动反映实时旱情和防御工作部署、成效。
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宣传报道和政务信息报送工作,通过长江委网站向社会发布干旱防御工作信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长江委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集中发布干旱防御工作情况。
宣传中心参加防汛会商,根据需要派出记者赴干旱防御一线采访,收集整理重大水旱灾害防御事件的文字及影像资料,滚动编发稿件进行深度报道,利用各类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发挥好专业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构按照各自应急响应机制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审核、接受采访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信息发布和接受采访相关事宜,统一发布内容和答问口径,规范语言文字表述,及时、客观、真实反映旱情和防御工作情况。
4.3.3.3 响应终止
视旱情变化,由防御局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请示,报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3.4干旱防御Ⅰ级应急响应
4.3.4.1启动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干旱防御Ⅰ级应急响应:
(1)预报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发生特大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特大干旱等级);
(2)预报2座大型及以上城市可能发生特大干旱;
(3)流域内三条及以上跨省际河流需实施水量应急调度;
(4)其它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干旱防御I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防御局提出启动干旱防御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批准。
4.3.4.2干旱防御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机制
长江委主任主持会商会,对抗旱工作作出部署,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商。按照要求,参加水利部组织的会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会商。
响应期内,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受主任委托,可由分管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主持,并将情况报主任。
2.文件下发和上报机制
根据会商意见,长江委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并抄送水利部,通报关于启动干旱防御Ⅰ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干旱防御等情况,对做好相应的旱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等工作提出要求。
3.调度指挥机制
(1)防御局会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每日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水库蓄水和工程运行情况,指导各地做好旱灾防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报告主任、分管副主任。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的重要水库、水闸等,防御局应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了解下步调度安排。
(2)按照防御司要求,参加防御司组织的视频连线会商,对重要江河进行调度。
(3)必要时,主任视频连线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商调度方案,将意见上报防御司。
4.工作组和专家组派出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地区派出委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指导旱灾防御工作。
5.预测预报机制
长江委水文情报预报中心每日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实况和趋势预测预报信息。根据旱情发展形势和会商要求,针对受旱流域、区域进行专题预测预报。
流域内相关水文、气象部门加强水雨情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长江委。
6.干旱预警发布机制
(1)长江委水文情报预报中心按规定及时向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单位通报干旱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大干旱预警信息发布需经防御局审核,并报告主任、分管副主任。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干旱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2)长江委及时将干旱预警信息上报水利部防御司。
(3)长江委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干旱预警信息。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本地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将干旱预警信息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洪水防御工作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提醒采取防御措施,受影响区域内社会公众及时做储水、节水等准备。
7.信息报送机制
实行日报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旱灾害防御统计调查制度》,每日向水利部和长江委报送农业旱情及城市干旱缺水情况统计表,同时报送旱灾防御工作动态。根据抗旱形势,必要时加报旱情信息。防御局收集汇总相关旱情信息后,报送主任、分管副主任。
8.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机制
防御局组织起草相关新闻稿件和重要旱情通报,滚动反映实时旱情和防御工作部署、成效。
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宣传报道和政务信息报送工作,通过长江委网站向社会发布干旱防御工作信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长江委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集中发布干旱防御工作情况。
宣传中心参加防汛会商,派出记者赴干旱防御一线采访,收集整理重大水旱灾害防御事件的文字及影像资料,滚动编发稿件进行深度报道,利用各类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发挥好专业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构按照各自应急响应机制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审核、接受采访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信息发布和接受采访相关事宜,统一发布内容和答问口径,规范语言文字表述,及时、客观、真实反映旱情和防御工作情况。
4.3.4.3 响应终止
视旱情变化,由防御局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请示,报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1水旱灾害防御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信息报送流程:
(1)水雨情信息:水情站→水情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水情中心→长江委→水利部。
(2)水情预报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情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水情中心→长江委→水利部。
(3)重大工情、险情、水利设施灾情信息:(堤防、水库、蓄滞洪区等)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上级工程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委→水利部。
(4)旱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委→水利部。
4.6.2水旱灾害防御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当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时补报详情。
4.6.3 属一般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信息,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审批后,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值班室上报。
4.6.4 凡经本级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防御信息,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5 长江委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水利设施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水利部,并及时续报。
4.5水工程调度
4.7.1一般情况下,水利部、长江委负责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水工程的实时调度根据调度任务、调度影响范围及水雨情和汛旱情,按照权限由水利部、长江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分级调度。
4.7.2当按照长江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三峡等重要水库涉及超标准洪水和重大突发事件、荆江分洪区需要运用时,由水利部提出调度运用方案,报国家防总总指挥决定,按照总指挥决定执行,由所在省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4.7.3国家确定的其他蓄滞洪区的运用,由长江委商所在省人民政府决定,并报水利部备案,由所在省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4.7.4洲滩民垸有关堤防需要弃守或破堤行蓄洪时,由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决定,由所在市或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并报长江委备案。
4.7.5排涝泵站一般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度;当长江中下游发生大洪水需实施限排运用时,由长江委统一调度。
4.7.6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引江济太工程等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方案)均由水利部批准,引江济汉工程年度补水总量由水利部下达的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确定;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4.6 抢险
发生水旱灾害或水利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迅速跟踪研判水旱灾害或工程险情发展趋势,并立即向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按照预案提出紧急处置措施;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长江委根据水利部的指令或应地方请求,及时派出抢险技术专家。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长江委与水利部、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防洪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间的通信网络是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并辅以水旱灾害防御专网。无论是公用或专用通信网络的管理部门,都有依法保障水旱灾害防御信息畅通的责任。
长江流域各堤防管理部门,包括修防处、堤防管理段、闸管处等,尤其是重点地区的险工险段,长江流域各大、中型水库,长江中下游46个国家蓄滞洪区,以及有分蓄洪任务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配备可靠的通信设施,并确保通信畅通。
5.1.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当地通信部门,按照水旱灾害防御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证水旱灾害防御通信畅通,为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提供通信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长江中下游干流一级、二级堤防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视情派专家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协助险情处置。
(2)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储备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等设施设备,以满足抢险急需。
5.2.2 队伍保障
(1)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专家库,视防汛抗洪抢险需要或地方请求,协调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开展险情处置。
(2)长江委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的水旱灾害防御专业组、工作组、专家组和抢险技术专家,主要为长江流域重点防洪地区提供抢险技术支撑,由长江委领导小组负责调动。
5.2.3 资金保障
(1)由财政部门安排的水旱灾害防御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
(2)中央财政安排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或水利救灾资金,按照财政规定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进行水旱灾害防御和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水毁工程修复等。
(3)国家设立的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重点治理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5.3 技术保障
5.3.1 完善长江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完善水情信息系统。全面提高水文设施防洪标准和水文测报能力。建成覆盖长江流域且具有高效、可靠、先进、实用的水情信息系统,要求全流域各水情信息中心在20分钟内,流域水情信息中心在25分钟内收齐所属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并在30分钟内将中央报汛的水情信息传到水利部。
(2)形成覆盖水利部、长江委和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3)适时修编长江流域洪水预报方案,完善长江重要防洪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流域水情中心负责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站点、洞庭湖、鄱阳湖出口控制站,清江、汉江中下游以及三峡水库洪水预报调度和中下游蓄滞洪区洪水预报方案的修编。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辖区内其他支流洪水预报方案的修编。
(4)完善长江水旱灾害防御通信系统。完成报汛报旱通信主干网建设,提高水情、旱情、工情、灾情信息传输的实时性和可靠性;改善长江委与水利部、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通信条件,保证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部署迅速可靠传递;完善重点防洪地区通信干线和重点蓄滞洪区应急通信系统。
(5)建立和完善长江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决策支持系统。主要包括调度系统、信息服务系统、灾情评估系统、会商支持系统、业务管理系统、预报系统、水情汇集系统等。建立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综合数据库系统,包括实时水雨情库、气象信息库、工程信息库、社会经济信息库、图形库、动态影像库、历史水旱灾害数据库等,并实现信息的快速查询。
(6)完善长江重要河段实时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完善长江委与水利部和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异地会商系统,为水旱灾害防御决策提供支持。
5.3.2 建立专家支持系统
长江委和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涝、干旱或工程险情时,根据水利部的指令或应地方请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和抢险技术专家协助指导险情处置。
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 宣传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全社会水旱灾害防御意识的宣传教育,要对水旱灾害及防御措施进行系统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工矿企业、机关单位,充分认识水旱灾害的严重性和出现水旱灾害时可能采取的对策,增强全民和全社会的水旱灾害防御意识。
(2)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水利设施灾情及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发生超警戒水位并呈上涨趋势;山区、丘陵地带预报将发生强降雨,可能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长江中下游干流出现特大洪水,主要控制站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时,由长江委或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
6.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长江委、流域内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水旱灾害防御技术骨干的培训;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水旱灾害防御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通过培训,提高水旱灾害防御意识,掌握必要的水旱灾害防御知识与技能,知晓处理各类险情的方法与措施,对于防汛专业人员,还应提高其科技水平及掌握现代科技能力。
(3)制定培训计划,形成制度,使培训工作经常化、正规化、法制化。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应组织一次培训。
6.3 演练
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江河洪水预报调度推演和水利工程防汛抢险演练,重点演练水情监测、洪水预报、异地会商、调度决策、沟通协调、工程运用和突发险情应急处置等内容。通过演练检验方案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专业抢险队必须针对水利工程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抢险演练。
7 后期处置
7.1 水旱灾害防御物料补充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对消耗或失效的水旱灾害防御物料补充到位。
7.2 水毁与旱损工程修复
7.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旱损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7.3.2 遭到破坏的水文以及水旱灾害防御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3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列入国家蓄滞洪区名录的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灾情调查,并报长江委,由长江委核实后,转报水利部批准,并由财政部下发补偿费。其他蓄滞洪区,由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国家《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补偿。
7.4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评价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各方面、各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和管理提出改进建议。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2洪水风险区划图:基于对流域、区域的洪水特征和淹没情况的分析,在综合集成不同量级洪水淹没程度的基础上,以图件的形式整体反映流域、区域内不同地块洪水危险性的差异。
8.1.3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4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长江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利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流域内跨省、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长江委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水利部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8.1.5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决策的依据。
8.1.6 中洪水(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20年一遇的洪水。
8.1.7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8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9超标准洪水:超过水利工程设施设计标准的洪水。
8.1.10 警戒水位:防汛中对堤防规定的加强防守的较高水位,一般表现为洪水普遍漫滩或主要堤段漫滩偎堤,堤防险情可能逐渐增多,如疏于防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8.1.11 保证水位:防汛中对堤防规定能安全抗御的最高洪水位,是体现防汛任务的重要水位,当江河水位低于这一水位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保证安全行洪。保证水位以防洪规划文件为依据,由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长江干流主要控制站防汛特征水位表(冻结吴淞高程,米)
站名 | 警戒水位 | 保证水位 |
宜宾 | 277.90 | 279.80 |
泸州 | 240.50 | 242.00 |
寸滩 | 180.50 | 183.50 |
宜昌 | 53.00 | 55.73 |
沙市 | 43.00 | 45.00 |
莲花塘 | 32.50 | 34.40 |
螺山 | 32.00 | 34.01 |
汉口 | 27.30 | 29.73 |
九江 | 20.00 | 23.25 |
安庆 | 16.70 | 19.34 |
大通 | 14.40 | 17.10 |
南京(下关) | 8.70 | 10.60 |
重要支流主要控制站防汛特征水位表(冻结吴淞高程,米)
河流 | 控制站 | 警戒水位 | 保证水位 |
岷江 | 高场 | 285.00 | 288.00 |
沱江 | 富顺 | 272.30 | 274.00 |
嘉陵江 | 北碚 | 194.50 | 199.00 |
乌江 | 武隆 | 193.00 | 199.50 |
清江 | 高坝洲 | 51.00 | 53.50 |
湘江 | 湘潭 | 38.00 | 39.50 |
资水 | 桃江 | 39.20 | 42.30 |
沅水 | 桃源 | 42.50 | 45.40 |
澧水 | 石门 | 58.50 | 61.00 |
洞庭湖 | 七里山 | 33.00 | 34.55 |
汉江 | 白河 | 187.00 | 191.00 |
汉江 | 皇庄 | 48.00 | 50.62 |
赣江 | 外洲 | 23.50 | 26.14 |
抚河 | 李家渡 | 30.50 | 33.68 |
信江 | 梅港 | 26.00 | -- |
昌江 | 渡峰坑 | 28.50 | -- |
乐安河 | 虎山 | 26.00 | -- |
修水 | 永修 | 20.50 | 23.63 |
鄱阳湖 | 湖口 | 19.50 | 22.50 |
滁河 | 晓桥 | 9.50 | 12.50 |
水阳江 | 新河庄 | 11.50 | 13.00 |
青弋江 | 西河镇(二) | 16.50 | 17.60 |
注:长江干流、重要支流主要控制站防汛特征水位若有调整,以批复文件为准。
8.1.12 旱警水位(流量):因江河湖库可供水量持续减少(水位降低或流量减小),流域或区域正常生活生产、重要生态敏感区等面临缺水风险,应予以关注或采取抗旱措施的水位(流量)。
长江中下游、嘉陵江流域主要控制站旱警水位(流量)表
河流 | 控制站 | 旱警水位(m) | 旱警流量(m3/s) |
长江 | 沙市 | 30.50 | 5800 |
洞庭湖 | 七里山 | 20.00 | |
长江 | 汉口 | 13.30 | 8500 |
鄱阳湖 | 湖口 | 7.50 | |
长江 | 大通 | 4.30 | 10000 |
嘉陵江 | 亭子口 | 125 | |
嘉陵江 | 小河坝 | 87.1 | |
嘉陵江 | 罗渡溪 | 61.9 | |
嘉陵江 | 北碚 | 327 |
注:1.高程系统采用冻结吴淞高程;2.旱警水位(流量)主要控制站点设置如有增减,主要控制站旱警水位(流量)若有调整,以批复文件为准。
8.1.13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村地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因旱城市缺水率(城市日缺水量与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为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在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8.1.14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村地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因旱城市缺水率为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15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村地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因旱城市缺水率为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16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村地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因旱城市缺水率为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17 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
8.1.18 长江一级堤防:荆江大堤、无为大堤、南线大堤、汉江遥堤以及沿江13个国家重点防洪城市成都、武汉、荆州、长沙、岳阳、黄石、九江、南昌、安庆、芜湖、合肥、南京、上海市堤防。
8.1.19 长江二级、三级堤防的划分,按照批准的长江流域防洪规划拟定的成果确定。
8.1.20 重要支流:包括岷江、沱江、嘉陵江、乌江、清江、湘江、资水、沅水、澧水、洞庭湖、汉江、赣江、抚河、信江、昌江、乐安河、修水、鄱阳湖、滁河、水阳江和青弋江。
8.1.21 大型水库:指库容在1亿m3以上的水库。一般大型水库指防洪任务不大,垮坝后对下游影响较小的水库。重点大型水库指垮坝后影响重大的水库。
8.1.22 中型水库:指库容大于或等于1000万m3,小于1亿m3的水库。
8.1.23 小(1)型水库:指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m3,小于1000万m3的水库。
8.1.24 小(2)型水库:指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m3,小于100万m3的水库。
8.1.25突发险情的首报是指确认险情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水旱灾害防御部门报告。
8.1.26突发险情的续报是指在突发险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按报表要求分类上报,并附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长江委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长江委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长江流域水旱灾害防御预案(试行)》(长防〔2019〕416号)同时废止。
9 附 件 (略)
9.1 长江防御洪水方案
9.2 长江洪水调度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