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湖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节保〔2021〕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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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节保〔2021〕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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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河湖生态用水保障要求,切实加强跨省河流及重要湖泊生态流量的监督管理,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制定了《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河湖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2021年9月24日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河湖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保障生态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水利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跨省河流及重要湖泊的生态流量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跨省河流,是指由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的跨省河流,主要包括长江干流,金沙江、岷沱江、嘉陵江、乌江、汉江、洞庭湖水系、鄱阳湖水系等重要支流及其他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跨省支流。

本办法所称重要湖泊,是指常年水域面积大于10平方公里且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主要包括洞庭湖、鄱阳湖、滇池、巢湖等。

第三条 跨省河流及重要湖泊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包括提出控制断面名录,确定生态流量目标,制定监测预警方案和调度保障措施等,经水利部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四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跨省河流及重要湖泊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指导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所辖区内跨省河流及重要湖泊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保障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相关水工程生态流量保障措施落实及其生态流量泄放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跨省河流及重要湖泊生态流量监测优先依托现有水文站,也可采用水工建筑物(坝、闸、堰、槽等)、水电站和泵站等进行推算。

对于暂未设立水文站、上下游无可借用的水文站或水工建筑物(坝、闸、堰、槽等)、水电站和泵站等的控制断面,应当开展生态流量巡测。

第六条 跨省河流及重要湖泊生态流量监测的整编信息按月度和年度报送。每月8日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监测控制断面的上月逐日流量、水位等整编成果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每年1月底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监测的控制断面上一年度逐日流量、水位等整编成果报送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七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建立长江流域生态流量监管平台,接入跨省河流及重要湖泊控制断面的流量、水位等实时监测信息。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监测控制断面的流量、水位等实时监测信息,按要求接入长江流域生态流量监管平台;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将水工程的流量、水位等实时监测信息接入长江流域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并加强相关推流参数率定和数据校核。

实现在线监测的控制断面,其实时流量、水位等监测信息应当按24段制报送;未实现在线监测的控制断面,每日应当报送不少于一次的流量、水位等监测信息。

第八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跨省河流及重要湖泊生态流量的保障调度,将生态流量保障纳入相应跨省河湖年度水量调度计划,通过流域水工程水量调度和河道外取用水管控等措施,保障河湖生态流量。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跨省河流及重要湖泊年度水量调度,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落实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水工程水量调度和河道外取用水管控等措施,保障控制断面生态流量。

第九条 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措施,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障河湖生态流量。

若遇特殊情况难以满足生态流量管理要求的,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其主管单位应当提前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报告。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进行会商,提出处置方案。

第十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联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跨省河流及重要湖泊生态流量预警响应机制,开展生态流量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和响应处置。

第十一条 当跨省河流及重要湖泊控制断面实时流量、水位达到保障实施方案中设定的预警条件时,长江水利委员会联合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商研判,决定是否启动预警响应处置。

第十二条 当启动预警响应处置时,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开展水工程水量调度,加强河道外取用水管控,直至预警解除。

第十三条 跨省河流及重要湖泊的省界断面生态流量保障责任主体一般为断面上游的省级人民政府;对于涉及两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相关责任方协商确定。

水系节点、重要水利工程等其它类型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保障责任主体,按属地管理原则,为断面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采取专项检查、现场督导、监测等方式对跨省河流及重要湖泊的生态流量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每月组织对上月跨省河流及重要湖泊生态流量保障情况开展月度评估,每年年初配合水利部对上一年度跨省河流及重要湖泊生态流量保障情况开展年度考核。

月度评估采用月度整编的逐日平均流量(旬平均水位)成果,年度考核采用年度整编的逐日平均流量(旬平均水位)成果。

第十六条 对生态流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月度评估、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长江水利委员会说明原因,限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长江水利委员会约谈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七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生态流量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跨省河流及重要湖泊生态流量保障情况评估,依法公开相关信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河湖生态流量,是指为维系河流、湖泊等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需要保留在河湖内符合要求的流量(水量、水位)及其过程。

本办法所称控制断面,是指纳入长江流域跨省河流及重要湖泊生态流量保障实施方案的省界、水系节点、重要水利工程等断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