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长水土〔2020〕669号)
长水土〔2020〕669号
机关有关部门、委属有关单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长江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长江水利委员会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经长江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长江水利委员会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长江流域部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在长江流域及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内(以下简称:流域内)开展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第三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规范可溯、注重实效、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包括部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以下简称:跟踪检查)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的核查(以下简称:自验核查)。
第五条 长江委负责组织开展流域内部批项目跟踪检查和自验核查工作。
流域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权限配合长江委开展辖区内部批项目跟踪检查和自验核查工作;组织对跟踪检查和自验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流域内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开展辖区内部批项目跟踪检查和自验核查工作;负责生产建设项目现场整改情况跟踪;负责对跟踪检查和自验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生产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单位配合跟踪检查和自验核查工作,包括配合开展现场检查,按要求提供备查档案资料,完成监督检查意见整改落实。
第六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实行年度计划制度,长江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当年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任务、分工和要求。
第七条 长江委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强过程记录和台账管理,对监督检查信息实行定期公告制度,于每年第一季度在门户网站公告上一年度监督检查情况。
第八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应当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移动终端等技术手段,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提高监督检查效能。监督检查中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九条 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生产建设单位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保障监督检查公平、公正、廉洁依法进行。
第二章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
第十条 跟踪检查内容包括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方案变更、后续设计、地表土保护利用、施工扰动和弃渣处置、取(弃)土场选址及防护、措施实施、监测监理、补偿费缴纳、监督检查意见落实等方面。
第十一条 跟踪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监管监测、书面检查等方式,每年实现部批在建项目全覆盖,其中现场检查项目比例不低于10%.对有举报线索、不及时整改、不按规定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或监测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以及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的项目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对水土保持监测发现存在较重问题的项目应随机抽取不少于20%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监管监测。
第十二 条现场检查由长江委组织成立检查组,通过查看现场、查阅资料、座谈交流,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项目所涉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为检查组成员参加,可以邀请生产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代表和专家参加。检查程序如下:
(一)印发检查通知;
(二)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三)查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档案资料;
(四)座谈交流,听取生产建设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关于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的汇报,质询交流并反馈检查情况;
(五)填写检查情况表,由检查组长和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六)印发检查意见。
第十三 条监管监测由长江委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结合现场调查和资料查阅,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开展监测并出具问题清单。监管监测应重点选取施工扰动范围大、建设周期长、易产生严重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检查程序如下:
(一)制定监管监测工作方案;
(二)采取遥感影像解译、无人机航拍和现场调查相结合,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现场监测;
(三)查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档案资料;
(四)分析整理监测数据,按"一项目一清单”提出问题清单;
(五)对监管监测成果进行审核;
(六)印发监管监测意见。
第十四 条书面检查由长江委组织生产建设单位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开展自查,书面反馈自查材料。检查程序如下:
(一)印发自查通知;
(二)组织生产建设单位开展自查,上报自查材料;
(三)对自查材料进行审核和分析整理;
(四)印发自查通报,通报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长江委在现场检查和监管监测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生产建设单位印发检查意见,涉及其他参建单位的由生产建设单位转达。
检查意见应当明确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和时限。对发现问题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标准认定问题性质。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检查意见中应当明确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部批项目跟踪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长江委。
第十六条 长江委对跟踪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组织进行复查。现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可组织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跟踪。
第三章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
第十七条 自验核查内容包括项目法人水土保持法定义务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完成、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等。
第十八条 自验核查采取现场抽查、查阅资料和集中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长江委负责成立核查工作组,项目所涉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核查组成员参加。自验核查中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可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核查项目从取得水利部自验报备回执的部批项目中选取,对水土保持监测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建设过程中受到水土保持责任追究、根据跟踪检查或自验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部批项目应开展自验核查。
第十九条 自验核查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一)前期准备。对核查项目验收报备材料进行审核,拟定现场抽查和查阅资料重点。
(二)印发核查通知。
(三)现场抽查。采取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查看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查看范围应涵盖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对四级以上和存在安全风险因素弃土(渣)场、取土(料)场要重点抽查。
(四)查阅资料。采取集中查阅方式,查阅验收支撑材料和佐证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五)质询答疑。采取座谈方式,就现场抽查和查阅资料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质询。
(六)集中讨论。对照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集中讨论确定核查结论。
(七)印发核查意见。
第二十条 核查组对核查中未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给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的结论;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结论。
(一)未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变更编报审批程序;
(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
(三)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四)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
(五)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
(六)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七)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
(八)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者结论为不稳定;
(九)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提供水土保持单元工程验收基础资料;
(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者存在重大技术问题;
(十一)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长江委在现场核查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生产建设单位印发核查意见,涉及参建单位的由生产建设单位转达。
核查意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核查组织情况、自主验收主要程序履行情况、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情况、主要问题、核查结论、整改要求等。对发现问题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标准认定问题性质。整改要求应明确整改时限。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核查意见中应当明确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长江委对自验核查结论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组织进行复查。现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可组织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跟踪。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按照监督检查意见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向监督检查单位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整改时限的,应向监督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条 对跟踪检查和自验核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以及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责任追究标准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自验核查结论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应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约谈。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通报批评。在流域范围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抄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及行业自律组织。
(三)重点监管。将责任单位纳入水土保持重点监管名单,在长江委门户网站公开。
(四)信用惩戒。将责任单位认定"重点关注名单"或者"黑名单",以正式签章函报水利部,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在对责任单位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认真进行核实,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五条 对跟踪检查和自验核查中发现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违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当将违法线索和相关材料移交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江流域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长水土〔2006〕97号)同时废止。
附表:
1.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内容表
2.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内容表
附表1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跟踪检查内容表
序号 | 检查分项 | 检查内容 |
1 |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 | 指定有具体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 |
2 |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 |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利部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水利部批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提高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或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可在征得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水利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3 | 水土保持后续设计 | 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成果按程序与主体工程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弃土(渣)场、取土(料)场等重要防护对象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 |
4 | 地表土保护利用 | 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要求,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 |
5 | 施工扰动和弃渣处置 | 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表植被,施工中产生的弃土弃渣不得乱倒乱弃或者顺坡倾倒。 |
6 | 取、弃土场选址及防护 | 取土(料)场、弃土(渣)场选址合适,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 |
7 | 水土保持措施实施 | 根据设计和施工进度,对施工扰动土地及时采取工程、植物和临时防护措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按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 |
8 | 水土保持监测 |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组织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遵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监测成果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工程建设期间的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在生产建设单位官方网站、业主项目部、施工项目部公开,按要求定期上报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9 | 水土保持监理 | 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提出质量评定意见。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
10 |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 |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
11 | 监督检查意见落实 | 依法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反馈整改情况。 |
附表2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内容表
序号 | 核查分项 | 核查内容 |
1 | 自主验收主要程序履行情况 | 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包括查看现场、查阅资料、召开验收会议、成立验收组;出具验收鉴定书,明确验收是否合格结论;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在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3个月内向水利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
2 | 水土保持方案 及重大变更编 报审批情况 |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建设单位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生产建设单位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提高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或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向水利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3 |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展情况 | 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成果按程序与主体工程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弃土(渣)场、取土(料)场等重要防护对象开展了点对点勘察与设计。 |
4 | 水土保持监测开展情况 |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及现场监测人员配置情况。水土保持监测时段涵盖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监测方法和成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提出"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工程建设期间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建设单位官方网站、业主项目部、施工项目部公开,定期向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监测季报、年报等监测成果。 |
5 | 水土保持监理开展情况 | 水土保持监理单位资质及现场监理人员配置情况。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对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评定。对弃土(渣)场、取土(料)场等重要防护对象水土保持措施进行质量评定。 |
6 | 废弃土石渣堆置情况 | 施工中产生的废弃土石渣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 |
7 | 重要防护对象 安全稳定性分 析情况 | 对四级以上弃渣场或存在安全风险因素弃渣场开展安全稳定性分析评价,不存在无安全稳定结论或者结论为不稳定的。 |
8 | 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 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要求实施了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完整,措施等级和标准达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 |
9 | 水土流失防治指标完成情况 | 水土流失六项防治指标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施工扰动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 |
10 | 水土保持工程验收情况 | 组织对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开展验收,验收质量合格。 |
11 | 水土保持验收材料制备情况 | 水土保持验收资料完整、合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无弄虚作假或重大技术问题。 |
12 |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按照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相关规定,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13 | 监督检查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 按照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进行了整改落实和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