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长规计〔2010〕236号)
长规计〔2010〕236号
长江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按照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31号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规计〔2008〕7号)和《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175号)要求,我委结合长江流域和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的特点,并在充分征求长江流域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委属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规划计划局。
附件:
1、《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2、《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法则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175号)
长江水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一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流域和西南诸河(澜沧江以西)区域内(以下简称“长江流域片”)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签署规划同意书的“长江流域片”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根据授权,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长江流域片”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水工程,在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应当附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在“长江流域片”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名录和范围,按水利部《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175号)执行。
上述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内的大中型引(调、提)水工程,三级及三级以上堤防工程,水库、拦河闸坝、水电站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签署;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水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签署。
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向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4份,申请表中应附具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拟报请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一式4份;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4份;
(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15份(含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建设水工程所依据的文件,包括工程所在河流的综合规划报告、防洪规划报告的审批文件和拟报请审批(核准、备案)的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的审查意见;必要时应提供工程所在河流的综合规划报告、防洪规划报告;
(六)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要求的与水工程建设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通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
(三)不属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出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一)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它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不影响其它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水工程建设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有权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下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可以对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和管理措施提出有关要求。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将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抄送与水工程有关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前,应委托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有相应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上述所指相应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是指大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具有甲级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资质,中小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资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分两类编制。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已经批复的,主要就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符合性进行分析;对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应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和防洪的要求进行专题论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内容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条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求与水工程有关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自受理规划同意书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水工程建设单位。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所需的时间、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修改完善所需的时间以及征求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不包含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第十三条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负责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格式见附录一~附录三。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录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为水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格式文本。
2、“工程总体布置”一栏需对工程总体布置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工程布置图。
3、水工程建设单位需同时提交申请表一式四份。
4、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如实填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审查签署机关的审查意见应当客观明确。
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 | |||||||
工程名称 | |||||||
建设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
单位性质 | 行业类别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主管部门 | |||||||
工程概况 | |||||||
1、建设地址 | |||||||
2、工程任务 | |||||||
3、工程规模 | |||||||
4、工程等级(别) | |||||||
5、工程标准 | |||||||
6、工程投资 | |||||||
以下栏目由水工程建设单位填写 | |
工程总体布置 | |
水工程建设单位签章: | |
负责人 | (单位印章) |
(签章) | |
年月日 | |
以下栏目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 |
与水工程有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
负责人 | (单位印章) |
(签章) | |
年月日 | |
以下栏目由审查签署机关填写 | |
审查签署机关意见: | |
负责人 | (单位印章) |
(签章) | |
年月日 | |
附录二: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编号:长江水建规字[XXXX]XX号
工程名称 | |
建设单位名称 | |
建设地址 | |
工程任务 | |
工程规模 | |
工程等级(别) | |
工程标准 | |
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经审查,本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特签发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接受监督管理: 1、……; 2、……;┇ | |
签署机关:(盖章) 年月日 |
附录三: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
编号:长江水建规字[XXXX]XX号
工程名称 | |
建设单位名称 | |
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经审查,本项目不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不予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特此通知。 签署机关:(盖章) 年月日 | |
附录二和附录三编号说明
长江水利委员会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
签署通知书的编号为“长江水建规字[XXXX]XX号”。
其中,“[]”内为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或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签署通知书的年份;“[]”后为阿拉伯数字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