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077号提案的答复
中国农工民主党湖北省委员会: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强丹江口水库消落区管理与保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落实《长江保护法》有关消落区管理要求,积极推进国家制定出台《丹江口水库消落区管理与保护办法》方面
目前初步形成了丹江口库区管理与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层面颁布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行政法规有《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地方政府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如《陕西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等。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于2015年1月给丹江口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单位下达《关于加强丹江口水库消落区管理防范水质污染风险的函》,水库管理单位于2015年4月向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呈报了消落区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并同时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消落区土地利用管理办法(修改稿)》,由于种种原因此办法至今仍未出台。
目前消落区管理与保护仍属于现有立法中的薄弱环节,存在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仍需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构与完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56条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43条之间存在不协调,水库管理相关方对法律法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要求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而丹江口库区多数地方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43条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民使用,耕地的耕种和化肥农药的使用仍存在,造成法律法规执行不一致,存在冲突。因此,加强丹江口水库消落区保护和管理立法工作十分必要。考虑到丹江口库区管理主体众多、管理与保护任务艰巨,从国家层面推动出台包括消落区管理与保护在内的丹江口水库专门条例是较为可行的立法路径选择。
二、在依托河湖长制方面
为共同做好库区管理和保护工作,自2021年起,水库管理单位开始探索丹江口水库库区政企协同管理模式,率先与淅川县签订了协同管理试点工作协议,补充了部分地方工作经费,明确了协同管理权责。水库管理单位利用其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先进的信息化手段,精准发现并及时反馈问题。地方政府以河湖长制为依托,把库区网格化管理覆盖到乡镇村组最前沿,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和部门行政执法优势,确保反馈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有效推动了库区消落区管护、水域岸线管理、水资源保护等工作。
十堰市所辖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张湾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等五个县(市、区)均已与水库管理单位签署《丹江口水库库区(湖北)协同管理试点工作协议》,郧西县、郧阳区与陕西省旬阳市、山阳县、白河县联合出台《跨境河流河长制联动机制工作方案》,丹江口市与河南省淅川县签订《跨界河流河长联巡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工作方案》,郧阳区与陕西省商南县、河南省淅川县签订《丹江流域联合保护倡议书》,十堰市生态环境部门分别与陕西省商洛市、河南省南阳市签订了跨境河流联防联控协议,初步形成了市、县两级层面的河湖库清漂联巡联防联控联治工作机制。
省水利厅压实压紧各级河湖长工作责任,设立五级河湖长和管护人员,在库岸线实行网格式管理,常态化、规范化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工作;持续深化跨界河湖四联机制、“河湖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指导相关市县区开展联合执法。
三、在实施分区管控方面
丹江口水库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同时库区范围内划定了众多生态敏感区,目前丹江口水库暂未针对消落区管理划定功能分区。长江委参与编制的《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四五”规划》,于2021年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规划》根据对丹江口水库水质的影响,将库区及上游流域划分为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和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三类地区,提出实施分区分类管控要求。水利部正在组织编制《丹江口水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并计划于2024年印发。《岸线规划》以丹江口水库管理范围线为基准,划定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和岸线控制利用区,并明确分区管控要求,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有关项目开展有关活动均应按照岸线功能区管控要求执行。丹江口水库消落区管理保护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交通、农业农村等多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下一步将积极推进丹江口水库消落区管理保护法规体系建设,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协调多部门加强对丹江口水库消落区分区管理研究,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四、在加强库周消落区生态修复方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水质安全保障的决策部署及水利部相关工作安排,长江委成立了推进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水质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落实相关任务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履行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库消落区内绿色种植的推动工作,推动有关地区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进一步摸清库区消落区种植规律,加强种植作物施肥期巡库工作,配合做好化肥、农药施用的处置工作。
十堰市政府积极争取核减丹江口水库十堰境内消落区耕地任务,加强耕地保护管控力度;建立消落区内的耕地退出补偿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农业面源污染的可能性;加强对库区范围的生态修复工程和专项资金支持,加强地灾防治、矿山修复、库区生态修复等实施进度。在消落带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方面,强化工作部署,建立农业农村系统消落带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工作联系专班,不定期召开丹江口库区消落带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会,对工作开展情况实行周调度;加强风险隐患问题排查。结合巡河、农业面源污染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重点对库周农业种植强度、化肥农药施用、违规侵占水库消落区种植、违规放牧、农药包装随意丢弃等情况进行排查。发现问题,立即制止,或交地方村委会处理,并宣传相关政策。
省农村农业厅在有效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科学有序引导农民开展消落区农业生产种植。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开展绿色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专业化统防统治等技术,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推动丹江口水库消落区发展绿色种植。
省自然资源厅积极配合省直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丹江口库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发挥流域治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制定以地方补偿为主、省级支持的丹江口库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五、在提高消落区智慧巡查管理能力方面
长江委一直高度重视库区管理工作,水库管理单位成立了库区管理部门,设置了专职巡查队伍,配备有手持定位仪、执法记录仪、无人机、卫星电话等巡查设备,全面加强库区巡查管理工作。库区巡查人员采取卫星遥感影像排查、现场巡查、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充分利用数字孪生汉江、数字孪生丹江口以及库区综合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开展了大量工作,基本做到及时发现、报告水事违法行为和影响水质的行为。
六、在进一步加强消落区监测和科学研究方面
健全消落区监测体系。自2018年以来,水库管理单位定期获取中国资源卫星影像,实现平均每20天开展一次卫星影像解译排查,通过卫星影像排查与现场巡查相结合,实现了消落区监管全覆盖。自2021年起,利用卫星遥感影像每年开展春、秋两季消落区土地利用监测。为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质安全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水库管理单位于2023年12月启动了丹江口水库库周遥感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利用吉林一号高频次全覆盖的亚米级卫星影像,对库区消落区“四乱”、水面漂浮物、钓鱼筏、拦网等进行重点监测。目前,正在进行解译图斑样本训练和遥感监测平台建设,探索实现“自动接收、自动解译、自动研判、自动预警”功能。
加强消落区保护与治理研究。近年来,在丹江口水库消落区已开展的科学研究主要可分为示范类和科研基金项目。水库管理单位和库周地方政府积极开展示范类项目研究,在水库缓坡消落区、陡坡消落区等区域,以探索消落区保护和利用模式为重点,开展消落区生态示范工程建设;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完成了丹江口水库新形成消落带内香根草群落构建机制研究、丹江口库区消落带植物群落生态修复模式及机制研究等6余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国科技交流项目,开展适生植物筛选试验、生态修复关键技术等研究。目前丹江口水库消落区保护与治理研究仍存在技术瓶颈,消落区生态环境基础数据相对缺乏,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薄弱。下一步水库管理单位将开展丹江口水库库区消落带植被现状调查、淅川县消落区耕种情况调查、消落区绿色种植试验研究等科研项目,分析评价水库消落区生态环境保护总体状况,为推动水库消落区内发展绿色种植提供数据支撑,找出适宜在丹江口水库消落区推广种植的绿色农作物。
七、在研究调增水源水价的可行性方面
习近平总书记对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保护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水利部印发《进一步加强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质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对加强水库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质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要求。中线水源工程运行管理中存在供水历史成本未能全面真实反映当前管理需求,水库维护管理费用未列支,定价水平可能难以满足发展要求等实际问题。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为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送的目标,综合考虑工程实际需要和治水管水新要求,我委正在开展相关工作,积极申请适当调高供水价格至基本满足工程维护、库区管理必要成本费用的水平,确保中线水源工程安全、供水安全和丹江口水库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质安全保障得到必要可行的经费支撑。
下一步,我委与相关部门将认真落实《长江保护法》有关消落区管理要求,积极健全丹江口水库消落区管理与保护法规制度体系,推进丹江口水库消落区分区管理研究,推动有关地区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和布局,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农药包装回收处理,加强科学研究找出适宜在丹江口水库消落区推广种植的绿色农作物,为推动水库消落区内发展绿色种植提供数据支撑,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