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利委员会“四个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次申报,一本报告,一次审查,一件批文)
办事指南

来源:长江水利网  时间:2023年06月20日

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在现行简化整合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对同一建设项目、同一申请人需要同时申请多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按照“四个一”(一次申报,一本报告,一次审查,一件批文)的方式进行行政审批,同时申请人仍可选择按单一事项的要求办理申请手续。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长江水利委员会“四个一”行政许可。包含:

(一)取水许可;

(二)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包括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4项)

(三)河道采砂许可;

(四)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

(五)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二、适用范围

长江水利委员会“四个一”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包括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4项)、河道采砂许可、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等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第19条、第4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1条、第27条、第3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28条

(4)《地下水管理条例》第25条、第48条、第52条

(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条、第4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13条、第15条、第30条、第33条

(7)《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

(二)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1条、第4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条、第19条、第38条、第39条、第4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第27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28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1条、第25条

(6)《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条、第3条、第4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

(7)《地下水管理条例》第25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13条、第15条、第18条、第30条、第33条

(9)《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2条、第15条

(10)《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17条

(1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

(1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

(1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5条

(14)《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2015年修正)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

(15)《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第11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20条

(16)《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9条、第10条、第12条、第14条、第15条、第19条

(17)《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18)《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附件第12项

(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21)《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38号)

(22)《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6〕5号)

(23)《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水资源〔2003〕311号)

(24)《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175号)

(25)《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许可证申请审批程序规定(2011年修订)》第4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12条

(26)《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

(2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

(28)《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29)《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全文)

(30)《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2017年修正)第3条、第5条

(31)《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号)

(32)《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权限工程规模划分表的通知》(长河湖〔2022〕142号)

(三)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第7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条、第65条、第69条、第77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17条、第53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28条、第91条

(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3条、第38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6条

(6)《地下水管理条例》第48条、第52条、第55条、第56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37条、第41条

(8)《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3条、第12条、第14条、第16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9)《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

(10)《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

(1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发布,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第31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9条

(1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14条、第15条、第16条

(13)《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2015年修正)第18条

(14)《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第24条

(1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2条、第6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第24条、第26条

(16)《长江河道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可采区现场监管办法》(长砂管〔2003〕673号)第4条、第5条、第6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17)《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1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19)《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

(20)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2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本级、流域管理机构监管事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21〕278号)

五、受理机构

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六、决定机构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分别按照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包括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4项)、河道采砂许可、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所要求的条件进行申请。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一)取水许可

1.审批

(1)首次申请

a.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b.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权限范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438号)《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6〕5号)《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等授权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

c.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2)重新申请

a.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b.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权限范围。

c.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2.核发

(1)首次申请

a.已获得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且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需申请发证的。

b.发证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2)延续申请

a.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b.延续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变更申请

a.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权人相关信息或完成取水权转让后取水权需变更的。

b.变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注销申请

a.取水单位或个人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

b.注销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二)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a.所申请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属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权限范围:长江流域内国家蓄滞洪区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内的大中型非防洪建设项目。

b.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a.所申请的水工程属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权限范围。

属于长江流域(片)内下述范围的水工程,在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规划同意书: ①长江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②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③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④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b.上述范围水工程,是指为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而在江河、湖泊上建设的水库、拦河闸坝、大中型引(调、提)水工程、三级及三级以上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各类工程。

由上述原则确定的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主要河流、湖泊名录和范围详见审批依据中有关授权文件。

c.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a.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属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权限范围。

b.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a.建设单位在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所辖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b.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三)河道采砂许可

a.所申请的长江河道采砂属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管理权限范围(详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录: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

b.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四)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

1.设立申请

a.在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所辖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内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在长江流域内的跨省界河流的省界上下各十公里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在长江流域内的省际边界河流或跨国界河流在国界十公里以内设立专用水文测站。

b.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2.撤销申请

a.在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所辖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内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在长江流域内的跨省界河流的省界上下各十公里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在长江流域内的省际边界河流或跨国界河流在国界十公里以内撤销专用水文测站。

b.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五)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a.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b.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c.审批范围为注册登记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的丹江口、陆水、王甫洲、潘口、小漩等水库的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

九、申请材料目录

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包括: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份数

是否需要电子文件

备注

1

申请书(表)

原件

2份


2

建设项目论证或评价技术报告

原件

2份

见本表说明

3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原件

1份


4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原件

1份

见本表说明

5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复印件

1份

见本表说明

6

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1份

见本表说明

说明:

a.未提供技术论证报告且经告知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技术报告按照《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水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大纲(试行)》(长总工〔2018〕275号)要求进行编制。

b.关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河道采砂许可均需提交;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可在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后提供。

c.关于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需提供。

d.关于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取水许可(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河道采砂许可、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需提供。

e.对准予许可的项目,长江水利委员会将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论证或评价技术报告,如申请人认为报告含有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建设项目论证或评价技术报告(简版)。

涉及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的,还需提供:

1)取水许可

①审批

a.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备案材料(复印件);

b.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取水指标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审查同意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复印件)。

②核发

a.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复印件);

b.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复印件);

c.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原件);

d.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复印件);

e.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原件);

f.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原件);

g.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复印件);

h.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复印件)。

2)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拟报批(或核准、备案)的水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审查材料,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提交项目建议书报告及审查意见(复印件)。

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a.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原件);

b.控制点位坐标(原件)。

③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a.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含补救措施和费用估算)(原件);

b.工程施工计划(原件)。

3)河道采砂许可

a.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b.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需提供采砂申请和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并附具工程设计和审批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c.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需提供航道整治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设计和审批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4)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a.工程建设方案(原件和复印件);

b.项目影响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c.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备案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十、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取水许可

1.审批(首次申请/重新申请)

a.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b.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水利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范围。

c.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d.不存在以下情形的:①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②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③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⑤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⑥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⑦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⑧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或者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核发

(1)首次申请

a.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

b.申请人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c.取水审批机关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

d.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合格。

(2)延续申请

a.取水单位或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

b.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评估符合要求。

(3)变更申请

a.取水单位或个人提出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

b.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4)注销申请

a.取水单位或个人提出取水许可注销申请。

b.连续停水取水满2年。

(二)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a.符合相关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b.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c.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防洪技术标准要求。

d.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e.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f.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g.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h.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规定和要求。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审查签署机关对受理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a.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

b.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c.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a.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b.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权限属于水利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管理权限范围。

c.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d.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不遵循确有必要、无法避让、确保安全原则的涉河建设项目。②不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划要求。③不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④对河道泄洪能力、河势稳定、河道冲淤变化、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抢险、供水、水环境安全、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存在不利影响,或有不利影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能消除或减轻至可接受范围。⑤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适当。

4.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a.建设单位在各流域管理机构所辖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b.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c.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不真实、不准确;

②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不可行;

③工程对水文监测的影响较大,且不能通过建设单位采取的措施补救;

④申请人未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三)河道采砂许可

a.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b.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c.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d.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e.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f.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四)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

1.设立申请

a.在流域管理机构所辖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内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在流域内的跨省界河流的省界上下各十公里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在流域内的省际边界河流或跨国界河流在国界十公里以内设立专用水文测站;

b.设立方案合理可行,测站具备监测条件,符合水文技术标准;        

c.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d.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②设立必要性论证不充分;

③设立方案不合理可行,测站不具备监测条件,不符合水文技术标准;

④申请人未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2.撤销申请

a.在流域管理机构所辖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内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在流域内的跨省界河流的省界上下各十公里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在流域内的省际边界河流或跨国界河流在国界十公里以内撤销专用水文测站;

b.撤销必要性论证充分;

c.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d.不存在以下情形的:

①撤销必要性论证不充分;

②撤销测站影响水文站网整体功能;

③申请人未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五)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a.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码头修建地点不在水库大坝坝体上;

b.渔塘、码头修建地点与大坝坝脚和泄洪、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影响大坝工程运行安全、防洪安全和工程管理、防汛抢险工作;

c.修建渔塘、码头不影响水库水质。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在水利部行政审批网站上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相关材料,可通过窗口递交或邮寄方式提供纸质申请材料。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接收申请材料,承办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听证等事项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告知申请人。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除外),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或者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含申请人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形式和内容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申请人。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窗口: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

电    话:027-82820238,82820239

邮    箱:cjwxzxk@163.com

承办部门:水资源管理局(取水许可)

电    话:027-82828755,82927595

邮    箱:355435954@qq.com,4022680507@qq.com

承办部门:水旱灾害防御局(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电    话:027-82820286,82820993

邮    箱:3343939253@qq.com

承办部门:规划计划局(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电    话:027-82828516,82828952

邮    箱:gjghyc@cjw.gov.cn,gjghec@cjw.gov.cn

承办部门:河道采砂与河湖管理局(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电    话:027-82828308

邮    箱:350323214@qq.com

承办部门:规划计划局(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

电    话:027-82828955

邮    箱:gjjhc@cjw.gov.cn

承办部门:河道采砂与河湖管理局(河道采砂许可)

电    话:027-82927718

邮    箱:375567707@qq.com

承办部门:建设与运行管理局(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电    话:027-82926491

邮    箱:534871187@qq.com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长江水利委员会机关党委(廉政办)

1.投诉电话:027-82828314

2.投诉邮箱:cjwjgjw@cjw.gov.cn

十九、办公时间和地址

1.办公时间: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

2.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楼(1号楼)207、209室(行政许可服务处)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长江水利委员会将定期对已受理事项和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公示,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办理状态和结果。

(一)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电话:

027-82820238,82820239

(二)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

(三)长江水利委员会网站:http://www.cjw.gov.cn

附件:

1.长江水利委员会“四个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申请表

2.行政许可流程图

(格式文本可在长江水利委员会网站填写、下载,也可直接向长江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服务处索取。)

附件:
责任编辑: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