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 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内(以下简称“长江流域片”)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签署规划同意书的长江流域片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根据授权,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长江流域片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水工程,在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应当附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名录和范围,按《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执行。
上述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内的大中型引(调、提)水工程,三级及三级以上堤防工程,水库、拦河闸坝、水电站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签署;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水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签署。
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