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 下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的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江河上建设的水工程;

(二)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国际河流(含跨界、边界河流和湖泊)及其主要支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四)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上建设的水工程。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内(以下简称“长江流域片”)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签署规划同意书的长江流域片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 根据授权,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长江流域片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水工程,在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应当附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第五条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名录和范围,按《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执行。

上述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内的大中型引(调、提)水工程,三级及三级以上堤防工程,水库、拦河闸坝、水电站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签署;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水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签署。

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应当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颁布施行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办法》)。就《办法》制定和实施的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水利部副部长矫勇。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水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会对江河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产生一定影响。江河流域规划是水资源治理、开发、利用、保护的总体部署,现实中,不遵守规划、“跑马圈水”、无序开发水资源、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水工程建设的现象依然存在,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综合效益的发挥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

《水法》明确规定了全国、流域、区域三级,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两类的水利规划体系框架。江河流域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法律效力,为维护江河流域规划的权威性,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我们依据《水法》、《防洪法》和《行政许可法》制定了该《办法》。

问:《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哪些?水电站、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等工程建设是否适用该《办法》?

答:《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这里的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水电站建设是《防洪法》特别点出要办理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等涉河建设工程不用办理规划同意书,但要受其他水法规的约束。

问:水工程建设单位应该何时、向什么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同意书?水利部是否办理?

答: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报请审批(核准、备案)之前完成申请办理规划同意书工作。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之前办理。

水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办法》确定的审查签署权限,直接向有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同意书,不需逐级申报。水利部负责对该《办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受理申请和审查签署规划同意书。

问:水利部下一步如何贯彻实施该《办法》?对非水利系统的水电站建设如何监督管理?

答:下一步我部将尽快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不仅要求水利系统,而且通知非水利系统的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该《办法》。对《办法》中另行规定和需细化的有关事项,我们将尽快明确,并要求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办法》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此外,我们要加大《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利用报纸和网络等媒体,进行专题介绍和报道。

对适用《办法》的所有水工程,我们拟商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项目立项审批机关,在水工程(包括水电站)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严格把关,共同保障《办法》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