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长江干流河道内的江心洲及滩涂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行洪区,是长江河道重要的行蓄洪场所,在该区域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规定。
二、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各地河道主管部门,针对上述法律法规制定了更具体的实施办法,建议您向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进一步问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