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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