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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

留言日期:2024年10月31日 答复日期:2024年11月06日
咨询内容
因地方政府要求公司自备水厂向所处乡镇移民安置点进行短期(几个月)的生活用水应急保障,可能导致公司年度生活用水取用水量超出取水许可证及年度批复计划用水量,请问需要履行什么手续呢?
答复内容回复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